question mark.jpg    近日來有些朋友在談論一些話題時常用「定義」來說明一些事情,本來我是覺得沒什麼問題的,但是若果他因此就認為每個字眼都必須有定義才行的話,那肯定是錯誤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概念都有恰當的定義,打比方說,一些含混的字眼例如「冷」、「暖」、「熱」、「燥」都是難以恰如其分的加以界定,而且「定義」本身也不是釐清的最基本方式,我們都是通過實例等具體經驗來學習最初的語言,而這些語言往往是難以用定義來解釋的。況且要界定一個字眼的話,我們需要用其他字眼來進行界定,但是這些用來界定第一個字眼的「其他」字眼也需要有定義,如果我們一直的追根究底,最後只會出現循環界定的情況。

 

  不過在日常生活中,從友儕間的辯論到探討學術問題等不同的場合中,「定義」都有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幫助我們釐清用語或概念,也許有些人會說:

「我們只要舉一些實例不就行了嗎?正所謂"事實勝於雄辯"嘛!」

誠然這句話也是不無道理,不過我們在通過實例來釐清相關的用語或概念時,我們是沒有清楚解釋所列舉的例子有何共通的特徵的,而正確運用定義的話,這些相關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所以「定義」本身也有其存在價值,那我們怎樣才能適度的運用定義呢?其實予我而言,定義的創立與運用應該適可而止,否則會適得其反,正如之前所說的一樣,凡事 (在此是以字眼來算) 追根究底者,只會令我們進入循環界定的思想狀態,最後形成無窮的迷思,所以適可而止是我們在任何場合運用定義時應當清楚了解的首要條件。

 

  那我們在了解過定義的功能及其限制之後,不妨嘗試了解定義的種類,以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更為精確的進行詮釋。一般來說,定義有很多不同的類型,而最常見的有三種,分別如下:

 

一.報告性定義 (reportive definition) 

花師奶.jpg 如果這些定義用作報告字詞的慣常用法或是某個已有的特定用法,就屬報告性的定義,例如:

「歐巴桑」(Obasan) 即意指大嬸。

在這裡,「歐巴桑」的名稱為被界定端,而「大嬸」則為界定端。一個正確的報告性定義,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狹,而且其被界定端和界定端的意思必須相同。「過寬」的意思是指界定端所指的事物太多,包括了一些被界定端範圍以外的東西。例如界定「水果」為蘋果就是過寬,因為橙、香蕉等食物也是水果。至於「過狹」則是指界定端所指的事物太少,欠缺了一些被界定端範圍以內的東西。譬如界定「家屬」為父母子女,便是過狹的定義,因為老婆也應當是家屬成員之一。

 

二.規約性定義 (stipulative definition)

冰淇淋少女組.jpg 如果定義已對相關字詞賦予新的用法而非報告其已有(即使是部份)的用法,那就是屬於規約性的定義,例如:

「冰淇淋少女組」界定為由一群很喜歡吃冰淇淋的少女所組成的組合。

以上便是一個典型的規約性定義。規約性定義賦予被界定端一個新的意義,因此不會有過寬或過狹的問題出現。不過,規約性定義不能循環,界定端的意思亦必須明確,所以規約性定義在科學中比較常見。

 

三.釐定性定義 (precising definition)

old man.jpg在日常語言中,我們有多不同的用語或概念是含混的或含有歧義的。(「含混」的字眼就是指沒有明確應用界線的字眼如「老」「少」「貧」「富」等;「歧義」的語辭 即意指同時含有超過一個或以上不同解釋的語辭,例如「真」這個語辭就是一個含有歧義的語辭,下面這兩個片語「真的鈔票」和「真皮手袋」都用上了「真」這個語辭,但它在這兩個片語裏的意思並不一樣。) 由這些因素所引致的思想上的混淆的例子也為數不少。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思想上的混淆,我們會把有關用語或概念界定得比較精確:並將有關字眼的核心用法保留,而將其他不清楚的部份刪除掉;又或只採取它的某個意思。這樣的一種定義就屬釐定性定義。例如:

「年齡介乎七十歲或以上即謂之老。」

另外,釐定性定義對於解決語言上的爭拗也是非常有用。在此我先假設甲和乙有以下的爭論:

甲:男女天生有不同的性格和生理狀況,要做到男女平等是沒有可能的。

乙:無論是男人或是女人的生命,均同等價值,應受到同等的尊重,因此男女是平等的。

到底甲和乙的意見是否真的有衝突呢?其實我們可用釐定性定義,將「平等」的兩個意思分開。我們都知道,「平等」的其中一個意思,是指擁有相同的性情或身體特徵,從這個意義來看,男女平等確實是沒有可能。但「平等」的另一個意思,是指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如人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如果甲在使用「平等」一詞時是以第一個意思為準,而乙則是用第二個意思,那他們的意見並無矛盾。男女雖然有別,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不可以擁有同樣的基本權利。

 

以上的有關定義的三種主要類別引用自香港大學哲學系劉彥方教授有關「定義」的理論,個人認為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所以在此和大家分享,希望大家在閱文後有所得著。但事實上我們只了解定義的類別者,其實也是不足以精確的運用在日常生活之中,那我們究竟要用什麼方法來下定義呢?在此容我先賣一下關子,如有興趣的看倌們,請看下回分解。

 

 

 

文:章介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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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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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開心"的定義是什麼?
    有一個準則嗎?有一個規範嗎?
    我.不.懂.
  • 一般來說,「開心」也就是「快樂」,
    是指感覺良好時的情緒反應,
    例如滿足、幸福、愉悅、興奮、驕傲、狂喜、自豪、自滿等正面的情緒。
    而笑容是「開心」時最常見的表達方式,
    這就是「開心」的定義(本人在此是以報告性定義來嘗試作解釋的)

    不過要令自己感到「開心」的過程是因人而異的,
    有的人會因為賺到很多財富而感到開心,
    有的人會因為在學術上獲得成就而感到開心,每個人都有不同,
    但是我在之前所說的情緒反應和笑容的表達方式,就是其共通的特徵,
    所以「開心」是可以定義的,但是沒有一定的規範(規範就是指規則、規律,而規律就是事物發展的方式)。
    以上的解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用吧^O^

    ckm0203replied on 2009/06/16 23:34

  • 定義是什麼?
    "我是誰"這個定義.又是什麼?
    為什麼叫"我"?
    我在哪裡?
    我要為了我,承担所有事嗎?甚至承担到沒有我
    我.不.懂.
  • 定義的意思其實就是將一個概念所包含的內容簡要而完整的表達出來,
    至於「我是誰」、「我在哪裡」 這些問題,
    容在在此用法國著名哲學家笛卡兒的名言,
    叫 ''I think, therefore I am.'' (我思故我在)
    這句話就是指「因為我在思想,所以才意識到我的存在。」
    其實當我們在懷疑一切時,事實上是不能懷疑「我」的存在,
    因為懷疑的本質就是一種思想活動,
    我們不能懷疑「自己」,因為只有承認自己這樣才能肯定我們的「懷疑」。

    至於為什麼用「我」字,就像「爸爸」、「媽媽」的稱謂一樣,
    都是難以恰如其分的界定,
    只能說是人類自然的血親關係再加上思想活動、
    以及原始社會演變而成的稱謂。

    另外「我要為了我,承担我所作的事」,
    這就自己是否願意為自己所作的事負上責任的問題,
    已經涉及倫理學的範疇,
    如果有興趣了解的話,我推薦你看一本名為《倫理學的邀請》的書籍,
    也許會對你有所幫助的。

    ckm0203replied on 2009/06/16 23:43

  • 語言不過就是一張網羅我們所想表達的網,
    所以在語言之下發展的定義其實也是有侷限性的
  • 的確是如此,
    不同的人類語言本身都有其局限性,
    因為人類本身除了懂得自然語言外,還會使用語文符號,
    而語文符號屬間接語言,
    所以我們要了解到「定義」確是有其局限性,
    也要清楚的意識到「定義」只適合在某些場合中使用的。
    嗯嗯......

    ckm0203replied on 2009/06/19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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